武汉商贸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学院内部财务约束机制,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做好财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以及院内其他经济活动事项。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院设立财务处,作为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院内有关部门或单位(包括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服从学院财务处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执行国家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并按照要求向学院财务处报送报表和资料。

第八条  学院财会人员由财务处实行统一调配,其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奖惩、业绩档案、后续教育等统一由财务处负责管理。

第九条  学院财会人员须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工作,未取得《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财会工作。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学院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的预算是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院的预算应于预算年度的上年十一月份编制。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原则

() 总的原则是: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 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办法

学院预算可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

编制预算要逐步实现从“增量预算法”过渡到“零基预算法”。

第十四条  学院预算应由财务处根据学院各部门所报预算建议数,结合学院年度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对资金的需求,以及资金来源的可能,编制学院收支预算建议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国家有关政策变动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影响年度预算执行而必须调整预算时,可报请校长办公会同意后调整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的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  学院的收入包括:

 () 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活动及其他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教育所取得的学费、住宿费收入及其他教学收入。

 () 其他收入,即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八条  学院各项收入由财务处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私吞学院收入。

第十九条  学院财务处应严格按照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并严格执行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许可证)收费制度。

第二十条  学院收费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或地方财政等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收费票据、收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应按照有关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核销票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  学院的支出包括:

() 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各相关内容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学院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学院图书馆、计算机中心、电教中心、网络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院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学院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项费用开支,包括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勤工助学补助、学生燃油补贴和学生活动费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学院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的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开支。

 ()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学院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应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经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的各项支出应严格按项目按预算数控制,不得突破预算。对人员经费,除国家政策性调资外,人员经费支出比重要适度控制;对公用经费应严格按部门包干数控制支出,不得超支;对因学院发展需要新增的投资项目按院控经费审批程序办理,其投资总额必须控制在年度院控经费指标内。

第二十四条  学院的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五条  学院财务处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以及学院内部的财务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会人员可拒绝办理。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六条  结余是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不包括按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的专项资金结余),即可供分配的结余。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是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院的资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

第一节  流动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学院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十条  现金及存款的管理

学院财务处及院附属单位的财务机构都应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结算。

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原则上不得多头开户。院附属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立情况必须报院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应收及暂付款管理

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学院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待结算资金,是学院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

学院财务处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尽可能缩短待结算过程,减少资金占用。对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月底清点、季度清查、年末清算。对无正当理由占用应收款项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且经财务处多次催收而不予清款的,财务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或从个人工资中扣回。

第三十二条  存货的管理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种材料、教材、消耗物资及低值易耗品等。

学院资产与后勤处和物资供应中心应会同财务处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并尽可能降低库存和损耗,保证存货的安全、完整。

严格存货清查盘点制度。学院财务处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节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具体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学院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三十五条  房屋建筑物是指学院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食堂、学生宿舍、车库、医院、培训楼等;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水池、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第三十六条  专用设备是指用于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方面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实验室的仪器仪表设备、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医疗设备、体育器械等。

第三十七条  一般设备是指学院的通用设备。如办公用的家具、电脑、交通工具、被服等。

第三十八条  文物及陈列晶是指学院拥有供教学、科研使用的物品。如船舶模型、机电产品模型等。

第三十九条  图书是指学校图书馆及各学院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期刊和杂志。

第四十条  其他固定资产是指没有包含在以上五类中的固定资产。

第四十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应严格审批程序:一般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处、资产与后勤处同意后,报请院长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还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学院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转入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是指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变卖价款净收入。

第四十三条  学院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坚持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每年下半年应由资产与后勤处、使用部门和财务处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由财务处和资产与后勤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四条  负债是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院的负债主要包括借人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四十五条  借人款是指学院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借贷资金。主要包括专项设备投资借款、基建借款等。

学院应根据慎重稳妥和实际需要,加强对借入款的控制和管理,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未经学院批准,院内任何单位不得向金融机构借款。

第四十六条  应付及暂存款是指学院在日常结算过程中,按合同或协议及其他事项暂未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结清的应付未付账款,是学院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务。

学院财务处应加强应付及暂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督促院内有关部门或个人按时结算。

第四十七条  代管款项是学院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党团会费、挂靠学院的各类专业协会、学会的经费及其他代管经费等。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外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财务分析是学院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的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的使用与管理、收入支出与结余、财务管理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学院可以根据本院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一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学院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收、物价、银行等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严密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由财务处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

第五十三条  学院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院财务处和财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施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五十四条  学院内部财务监督由财务处实施,院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财务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院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十一章    

第五十六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