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6-2017学年国家奖学金初评的通知》文件精神,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结合我校实际,现将2016-2017学年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组织领导
1.成立2016-2017学年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刘丹
成 员:张掌然 张一鸣 赵海光 石方娟 乐 岩 程 继 周列平 秦 琴 骆泓玮 周登超 王姣蓉 高 莉 刘 殊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成员如下:
主 任:张一鸣
副主任: 廖启然
成 员:杨爱平 吕祥斌 余志斌 陈 剑 王 成
王洪新 贾先国 陈黄英桀 罗云龙 熊传霞
办公室设在学工处(J1-D201),咨询电话:027-81627159,投诉电话:027-8162719。
3.各学院成立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各学院常务副院长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或直属支部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学工干事、教学秘书和辅导员为成员,并将具体名单报评审办备案。
二、评审对象
我校2015级、2016级全日制在校学生
三、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和奖励标准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成绩要求。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本专业本年级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排名前10%,无不及格科目。
(二)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四、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
每个学院推荐3人
五、评审程序
(一)宣传动员阶段。10月10日,各学院将《关于开展2016-2017学年国家奖学金初评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传达到所有学生,鼓励符合基本条件的2015、2016级学生积极申报,并做好2017级学生宣传教育工作。对在校外实习的学生,要通过电话、QQ或微信等方式及时告知。
(二)学院初评阶段。10月10日,学院按照学校下达名额数的5倍分配学院内部初选名额,经过班级初选、学院评审工作小组评议、公示,产生本院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条件不符合的可少报或不报。
(三)学院材料上报阶段。10月11日上午11:30以前,学院向评审办公室报送推荐评审资料,送至学工处熊传霞老师处(J1-D201)。需报送的资料如下:
1.《湖北省2016-2017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2.候选人基本情况及事迹材料一份(含纸质和电子版),字数2000字以内,以及个人申报PPT,个人生活照一张(电子版);
3.经教务处盖章的学习成绩单;
4.各类获奖、专利、职业技能水平等证书复印件;
5.各学院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报告。包括评审工作组人员名单、评审程序、投诉电话及电子邮箱、公示和评审结果。纸质和电子信息同时上报。
(四)学校评审办复议阶段。10月11日,评审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汇总各学院报送的候选人材料,拟定学校国家奖学金候选学生名单。复议评审领导小组分头走访候选人所在班级同学、任课教师及生活的寝室,了解其学习生活和实践情况,并组织开展候选人汇报会,确定最终获选学生名单,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五)学校公示阶段。10月12日—10月18日,学校对国家奖学金获选名单进行公示,并组织完善报送材料。
(六)向教育厅报送材料阶段。10月19日,学校向湖北省教育厅报送我校本次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
(七)学习宣传阶段。各学院要以此为契机,开展不同层级的向获选学生学习的事迹报告会,引导学生向先进学习,立志成才。同时要收集整理获选学生材料,持续关注其学习动态,作为学院杰出校友评选的重点对象。
六、评审工作要求
1.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流程开展评审工作。
2.在各类材料的组织上报过程中,要确保材料的准确、规范和及时,以及后续的存档和转接工作。
3.在评审过程中,严禁徇私舞弊,违规操作,一经查实,报学校纪检监察部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2016-2017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