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网络舆论阵地建设,规范学校各级官方微博、微信的建设与管理,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对各单位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开设情况进行统计,建立登记备案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登记备案
1.以学校各单位名义注册的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账号中含有学校名称或简称的;账号中含有学校部门或学院名称的;由校内各部门、学院或学生组织注册或者运营管理的),均在登记备案范围。
2.本通知发布前已开通运营的账号,需补充填报《武汉商贸职业学院新媒体账号备案表》,加盖公章后于3月28日前交至党委组宣部(校级学生组织盖校团委公章;院级学生组织盖学院党总支公章)备案。
3.各单位新开通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应在开通前向党委组宣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开通后5个工作日内报党委组宣部备案。
二、明确管理责任
1.按照“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单位应主动建立健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和发布内容的审核流程,并落实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微信、微博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
2.校内各二级单位官方微信、微博等,由各二级单位负责管理,各学院、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校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微信、微博等,由校团委负责管理,校团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院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微信、微博等,由各学院(部)负责管理,学院(部)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3.如因工作需要,发生分管领导或管理人员变更,应在3日内重新填写《武汉商贸职业学院新媒体账号备案表》,并及时报送党委组宣部备案。
三、加强内容管理
要严格控制发布内容质量,确保内容的方向性和发布的规范性。校内各单位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发布和转载有关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未经学校授权,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内容。如确需对外发布的,在报学校党委组宣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
四、其他相关要求
1.各二级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好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阵地,以形成强大的新媒体宣传合力,不断提升学校的网络舆论引导能力。要加强管理团队建设,通过各种方式提高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提升他们的政治敏感性、政治鉴别力和管理运营水平。
2.此次统计后学校党委组宣部会公布备案的微博、微信名单列表,并定期公布新增备案的认证账号。如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将做下线处理。
3.各单位要加强我校官方微博、微信的推广运用,教职员工都应关注我校的官方微博、微信。
未尽事宜请与党委组宣部联系,联系电话:81627340。
附件:武汉商贸职业学院新媒体账号备案表
武汉商贸职业学院
201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