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25

       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的管理,完善报销制度,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受学校指派到武汉市辖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学校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天数和人数,控制差旅费额度。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武汉市辖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如下:

校领导  乘坐飞机经济舱、软席(软座、软卧)火车、高铁及动车一等座,轮船二等舱及其他交通工具。

处级干部、教授、高级职称人员  乘坐硬席(硬座、硬卧)火车、高铁及动车二等座,轮船二等舱及其他交通工具。

其他人员  乘坐硬席(硬座、硬卧)火车,高铁及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

(一)校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火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四)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

(五)凡是可乘坐夕发朝至火车到达目的地及到出差地连续行车时间在20小时以内的,除校领导外不得乘坐飞机。

(六)因工作需要必须乘坐飞机的,应事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在《请款申请表》中注明,财务按机票价格(仅限经济舱位)报销。

(七)未经领导批准自行乘坐飞机出差的或乘坐高于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财务按照不超过出差人员级别所对应允许乘坐最高等级交通工具的票价限额报销交通费,如有超额,费用自理。

(八)出差人员不得乘坐豪华旅游车。

(九)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票报销。

(十)以学校正式下达的聘任文件认定出差人员的职称、职务。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择乘坐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 校领导可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余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住宿。每人每天住宿费标准最高限额为:校领导360元,处级干部、教授、高级职称人员220元,其他人员180(北、上、广、深在此标准上上浮20%)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票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财务不予报销。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三)有科研课题的人员使用其上级拨款的科研经费出差报销差旅费,其住宿费可视情况按该人员可报销标准上调一档次予以报销。

(四)到外地带学生实习时间超过两周以上者,应在学生实习单位附近就近从简安排住宿。

(五)出差人员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票据,财务只按相应标准限额的一半予以报销。

第四章  市内交通与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分别按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20元(特殊地区30元)和30元(特殊地区50元)标准包干使用,财务不报销市内乘坐所有交通工具费用以及就餐费用。

特殊地区指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杭州、南京、济南、重庆、青岛、大连、宁波、厦门。

第十三条  到基层单位锻炼、实习、见习,支援工作或到外地参加各种学习班、研讨班、培训班学习,不作为公务出差进行管理。

第五章  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外出参加会议开支

参加各类会议,凡交纳会务费的,必须经分管校领导签字,按会议通知注明的金额报销会务费,由会议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一律不发放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参会期间无需往返会议地点的一律不发放会议期间的交通补助。

第十五条  职工出差期间,事先经部门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职工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游览或参观考察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的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等。

第十七条  未婚职工父母、已婚职工探望分居的配偶,每年度可报销一次直线往返交通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可报销一次直线往返交通费用。探亲交通工具为硬席(硬座、硬卧)火车、高铁及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长途汽车。其他交通工具以及住宿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为了加强差旅费的管理,节约差旅费开支,须严格出差审批手续。部门员工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九条  差旅费申请及报销程序:

(一)提出申请:职工提出出差申请报告(领导签批的参会通知、出差文件等,可作为申请报告);填写《请款申请表》;

(二)分管校领导在出差审批单上签字审批。

第二十条 职工出差返回后,携带相关出差票据、签批参会的申请报告及请款申请表在15个工作日之内(以完成业务的最后单据表明的日期开始计算,寒暑假除外)及时报销,以免影响部门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确保内容真实完整、合规;财务人员确保票据来源合法,按预算执行。出差人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一经发现问题,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41日起试行。原《关于印发< 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商院发[2006]5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