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商院发〔2012〕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学校统计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适应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信息统计工作在学校管理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及统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如实提供统计信息,确保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伪造或篡改信息。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及统计人员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严肃性、重要性,认真学习、贯彻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保学校统计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
第四条 学校统计工作包括对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科研、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现状和发展情况进行数据统计和调查分析。其目的在于准确反映学校状况,为各级领导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为学校科学管理提供服务。
学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相关制度,及时、准确地填报各类统计调查报表;
2.利用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更好地为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服务;
3.发挥统计监督作用。运用统计手段,准确、及时地搜集、整理学校当前发展情况,监督检查学校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查漏补缺。
第三章 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学校分管行政的校领导分管此项工作,所有统计工作归口到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指定一名负责人为统计工作责任人,并配备综合统计员,负责全校综合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各单位应安排一名负责人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兼职统计员负责本单位统计工作。
第六条 学校办公室统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和制订统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协调全校各单位及时、准确地完成上级部门的各项教育统计调查任务;
3.会同有关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填报学校综合情况报表;
4.负责提供和核实通过各种渠道对外公布的学校数据,为各单位提供数据咨询服务;
5.管理本校的统计调查表和各项统计资料,对学校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为各职能部门提供数据服务;
6.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原始数据登记、统计台帐制度,做好统计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建立全年统计目录并将资料汇总成册;
7.组建全校统计工作队伍,负责对校内各单位统计信息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日常联络工作,宣传落实统计制度,使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8.总结、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各项业务学习及统计信息交流活动。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统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负责做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2.贯彻执行上级和本校统计工作制度,建立本单位的具体统计工作制度;
3.负责填报上级单位或学校下发的有关统计报表和各种一次性调查表,及时、准确地提供学校统计工作所需的基本信息资料。协助学校办公室综合统计员及时完成每学年必须上报上级机关的各类统计报表;
4.定期将统计资料汇总成综合、分析材料供本单位领导和学校领导参阅;
5.系统地积累和整理本部门各种基本统计资料,建立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开展统计分析与研究。
第八条 统计信息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随意调动。如因工作需要变动时,必须提前一周向学校办公室报备,并注意做好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四章 统计工作流程
第九条 学校统计报表分为综合统计报表和专项统计报表两种。学校办公室负责填报各类综合统计报表,各单位负责填报对口专项统计报表。
(一)学校办公室填报综合统计报表程序:
1.学校办公室根据统计任务要求,制定统计任务分解表并组织实施;
2.召集相关单位人员开会或电话通知,布置任务;
3.相关单位人员采集基础数据,填报报表附《统计报表报送审批表》(附件3),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报送学校办公室;
4.学校办公室汇总、整理各单位报送的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
5.校领导审核、批示后,加盖学校公章后报出。
(二)各单位填报专项统计报表程序:
1.各单位接受统计任务。兼职统计员收集、整理、审核数据,填报报表附《统计报表报送审批表》,经本单位领导和学校办公室会审后,报送相关校领导审核、批示。
2.专项报表盖学校公章报出,并送一份到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
第十条 学校办公室为全校综合统计资料归口管理单位和发布单位。学校各单位对外公布和引用任何综合统计数字,必须以学校办公室提供的数据为准,确保“数出一门”。
第十一条 各单位原始数据发生变更时,由兼职统计员及时上报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对有关数据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凡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必须填写《统计报表报送审批表》,经本单位统计主管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后方能报出。在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呈报表的同时,应同时报送一份至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统计资料保管制度,对上级部门颁发的各种统计报表,有关统计工作指示,通知规定以及学校内部的各种统计资料,均应送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十四条 凡属于国家保密的教育统计资料,必须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给学校工作或学校声誉造成影响和损害者,将视情节追究单位领导及填报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及专兼职统计人员的统计工作完成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范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