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公务及个人用车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4-10-29

武商院发〔201163

为保障学校公务用车安全、经济、高效使用,按照加强管理、勤俭节约、合理配置和提高效率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公务用车的管理

(一)使用范围

1.教职工集体正常上、下班(周一至周五)用车;

2.携带机要文件、档案、贵重物品、大额转帐支票或现钞,以及师生员工突发疾病等特殊情况用车;

3.学校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用车;

4.学校接待来访客人用车;

5.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市内公务用车;

6.经学校领导批准的其它公务活动用车;

7.学院教学计划内学生外出实验、实习、实训用车,超过20公里原则上不派车。

(二)使用流程

1.用车申请

学校用车实行事前申请的原则,各学院、各部门因公需要用车的,需提前一周填写《车辆使用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学校办公室审批。

2.用车审批

学校办公室根据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审核各学院、各部门用车申请。

3.派车

车队根据学校办公室审批的《车辆使用申请表》填写《派车单》,按照送达先后顺序和公务轻重缓急程度等情况调度车辆。如遇用车时间、地点相近,用车人尽可能拼车出行。驾驶员按《派车单》填写的时间和地点行车,用车人不得随意变更行车时间、地点和路线。

4.车辆使用确认

各学院、各部门用车后,由驾驶员在《派车单》上填写实际行驶里程数和违章及事故情况,经用车人签字确认确认后交车队统一保管。

5.如突发或紧急事件,各学院、各部门应电话联系学校办公室主任,其同意后,由车队负责人安排车辆,事后补办手续。 

6.全校性活动及校级接待等需用车,由学校办公室填写《派车单》交车队执行。

(三)费用的结算与报销

公务用车费用纳入预算管理,由学校办公室统筹。

1.车队根据《车辆使用申请表》和《派车单》按月汇总各学院、各部门车辆使用情况,填写《月度车辆燃油费统计表》,并将《派车单》及《月度车辆燃油费统计表》一同报学校办公室审核。

2.学校办公室根据《车辆使用申请表》,对车队报送的《派车单》及《月度车辆燃油费统计表》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3.车队凭学校办公室审核的《月度车辆燃油费统计表》及燃油发票到财务处办理燃油费报销手续。

二、个人用车的管理

1.学校教职工因私申请使用学校车辆的,按照公务用车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2.个人用车产生的燃油费、停车过路费、违章及事故处理费,由用车人全额支付。

3.根据个人用车计费标准,学校办公室预收个人用车费用,并向用车人开具财务处提供的统一收据。

5.每月月末,学校办公室将收据存根及收取的现金统一交财务处入账。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