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贸职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4-11-03

武汉商贸职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规范

武商院教字[200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武汉商贸职业学院(以下简称 “学校”)的办学任务是培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是学校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

第二条 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研究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的培养规律和教学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调动教师教和学生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研究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学运行机制,逐步形成自己的特色,保证与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学校教学管理的目标是:在校内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和重视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质量的氛围;形成良好的教风、学风和教学秩序;具有规范化、科学化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较先进的教学管理手段;形成对教学全过程的质量监控、信息反馈和分析调节体系。

第四条 学校教学管理要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接受省教育厅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教学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在校长的领导下,校、院按分工各司其职。

第六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学工作,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协助校长主持教学日常工作。

教务处是学校管理全日制普通专科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校长和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统管全校教学工作,具体负责学校教学的日常组织管理、综合协调和评价检查工作。

第七条 学院在校长和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所属教研室、实验室、实训基地等部门的教学管理、教学基础建设和改革工作,并具有管理所属专业学生工作的职能。

学院教学工作由院长负责。规模较大学院可安排一位副院长协助院长负责教学日常管理工作,并设教务管理办公室(教学秘书)协助院领导处理教学管理事务工作。

第八条 教研室是直接进行教学工作的基层教学单位。在学院领导下,负责完成下达的教学和实习实训任务,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科研与科学研究,并承担师资培养(管理)、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及教书育人等任务。专业教研室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联系和合作。

第九条 学校建立教育教学委员会,研究和决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三章教学计划管理

第十条  专业教学计划是学校人才培养总体设计的具体体现,是组织教学、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基本依据,是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专业教学计划由专业所在学院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提出的总体要求,结合专业特点,结合市场需求,研究制订,经教务处初审通过后,提交校教育教学委员会审议。

教学计划要符合社会对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的培养要求,可聘请一些专家、行业能手一起组成专业指导委员会,指导制订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是指导人才培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具有严肃性,一经制定,原则上不得变动。

第十一条 每学年的校历,要与教学计划的连续性和阶段性相适应,由教务处统一编制,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同意后,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公布,各专业必须严格遵守。

第十二条 各专业每学期的教学执行计划,必须严格按专业教学计划拟定。因人才市场需求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计划进行局部调整时,必须履行备案或审批手续。其中,凡变更计划内课程开课学期时,应附文字说明,报教务处备案;凡调整原计划,增减课程或学时,应填报《调整学期执行计划审批表》,经教务处批准后实施;必要时还应报请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

各专业教学执行计划,应提前半学期制订完成,与之相关的教师教学任务安排、教材征订单应于学期结束前一个月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汇总初审,并报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课程表和教学进程表由各学院负责编制,报教务处综合协调。学期课程表原则上应在上一学期结束前一周确定。

 

第四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课程教学大纲由教研室根据专业教学计划、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要求组织编制,经学院审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各门课程的学期教学日历,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进程表编制,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后,由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教研室主任应经常检查教学日历的执行情况,督促教师按计划完成教学任务。

任课教师如对学期教学日历作部分改动,需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如作重大改动,需提交课程归口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查批准,并书面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持教案上课。教案应按规范化要求认真编写,内容包括:课题、教学周次、讲授学时、参考书目、教学目的、教学重(难)点分析、教学方法、教学过程等。教案应妥善保管,以备抽查。

要注重改革课程体系内容,要删去重复、克服脱节,要去旧布新、去粗取精。专业核心课程要重技术应用环节,保证每门核心课程中的实践环节不少于其学时数的1/2,而且做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环节相辅相成。

教师应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着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七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的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应逐步推广采用试题库或试卷库命题,实行教、考分离。 

要严格考试制度,严肃考场纪律,精心安排考务工作。学生进入考场考试必须持有学生证和考试证,监考教师必须先验证后发卷。对考试作弊者要及时、严肃处理。试卷评阅要认真、公正、客观,对班级较多的同一试卷原则上应实行流水阅卷。学院及教务处要组织对试卷进行复核或抽查。

第十八条  学院和教研室要强化对教学过程的管理。要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检查教师的教学进程和教学状况。教研室要组织好集体备课、公开教学、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

学院要定期召开教研室主任会议和任课教师会议,及时掌握教学进程和教学状况,总结和交流教学经验,不断研究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教务处协助分管教学副校长和校长定期召开由学院院长及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参加的教学工作例会或教学工作专题研究会,了解、协调和处理教学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条 学校要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要建立学籍警示制度,加强过程管理,及时、认真地进行学业性学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学档案是学校教学实践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文字记载。各学院和各有关职能部门都应把教学档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日常工作布置落实。

 

第五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规范听课制度。校党政领导,各学院、有关部门领导、管理人员要积极参加听课,特别是各学院领导和教务处领导,要经常深入课堂听课,全面了解教师授课与学生学习的情况。听课须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听课记录本》,评价意见要及时向任课教师反馈。要组织教师互相听课,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第二十三条 切实执行以教学督导制为主的各项教学质量评估监控制度,对教学各环节进行评估监督,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考核。教学评估工作要和学校内部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教学评估的结果与教师职务的聘任和报酬挂钩。

第二十四条 规范学生评教制度。每学期由教务处牵头,各学院结合期中、期末教学质量检查活动,组织各学生班对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评价或召开学生座谈会听取意见。评价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效果和教书育人等方面。评教结果由各学院汇总,作为对教师教学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建立教学信息收集制度。教务处要不断完善学生教学信息反馈系统,并会同各相关部门、各学院,每学年至少召开1-2次学生座谈会、教师座谈会、毕业生座谈会,收集和了解有关教学质量的信息,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建立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制度。各学院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建立比较稳定的毕业生质量信息监测反馈网络,每学年至少1次到毕业生比较集中的单位或地区进行调查,并将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用以指导改进学校的教学工作。

 

第六章  师资队伍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各学院要积极做好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努力改善师资队伍结构,采取有力措施培养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尽快建立一支“双师”型队伍。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要根据教师的业务优势安排课程,并逐步给每个教师实行业务定向,固定1-2门主讲课程,要为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多安排教学任务。讲授实践性很强的课程的教师,均应具备“双师”资格。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必须在准备好一个半月讲授内容的前提下,试讲合格后,才能被批准上课。任课期间,应尽量保持教师队伍的稳定性,不得随意更换。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教师工作量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和教学岗位职责分工实行聘任制。对教师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工作量完成情况和工作成绩定期进行考核,一般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情况载入教师业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奖惩和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教研室或课程小组,要定期开展教科研活动,依靠集体力量,不断提高教师的实际教学能力;要建立青年教师培养的导师制度,完善新教师岗前业务培训和试讲制度;要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参加企业实践和社会实践;要十分重视从企业选配优秀的实习(训)指导教师。从各方面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教师要制订个人进修计划,重视师德修养和教学能力的不断提高。

第三十二条 要建立兼职教师人才库,制订关于兼职教师工作的实施细则,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共同做好兼职教师的推荐、聘任、教学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三十三条 制定相关政策,采取各种向教学第一线优秀教师倾斜的措施,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对违反教学纪律、造成教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工作不负责任、教学态度不认真、不能为人师表、教学效果差且经教育帮助未改进者,调离教师岗位。

 

第七章  教学改革与基础建设

第三十四条 教学改革是推动学校教育教学不断适应社会人才需求的有效保证。学校设立教改专项基金,启动教改立项活动,倡导并鼓励各学院围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课程体系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培育办学特色。教学改革要有经过专家论证的方案和分阶段实施计划,并有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估验收办法。

第三十五条 学院要根据社会需求研究新专业的设置,及现有专业的建设、改革与发展。要按专业成立由校内外专家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业管理、技术人员参加的专业指导委员会,研究制订专业设置和改革方案。专业指导委员会的日常管理由学院负责。

第三十六条 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的基础。学校制订课程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实施计划,建立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课程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精品课程建设。

学院具体负责研究、规划本学院所属课程的改革和开发工作,提出改革现有课程、开设新课程的计划。课程开发和改革计划由教务处组织审议,报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由学院负责实施。课程改革和开发工作完成后,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

第三十七条 要重视实践教学条件的建设。学校要加大投入,逐步改善实践教学条件。拟建项目由主要使用的学院立项,经教务处初审,报学校审定后由资产管理处、基建处等有关部门具体筹建。

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后,视其性质由学校统一管理或移交有关学院管理使用。不论采用何种管理形式,学校均拥有财产所有权和统一调配权。各项设施的管理均应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设施的功能和效益。

第三十八条 要重视教材建设。教材建设包括自编和选用两个方面。要严把教材选用关,切实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认真选用优秀的高职高专教材进入课堂。自编教材由学院申报立项、学校统筹;自编教材应以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新开发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为主,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不提倡自编教材。

 

第八章  学籍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籍管理是教学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学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学生入学资格的审查;(2)学籍档案管理;(3)课程的考核和成绩管理;(4)学籍异动管理;(5)毕业生资格审查和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应做好本单位学生学籍数据的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学籍变动情况,及时提出学籍异动处理意见。学生学籍异动的处理结果必须报教务处备案。学生的学籍材料要及时归档,务求准确、规范、完整。

第四十二条 学籍管理部门要本着教育从严、处理适当的原则慎重处理学生因学业原因产生的学籍问题。对这些学生既要严格管理,又要热心引导,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提高其学习的效率。

 

第九章成人教育的教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除全日制高职教育外,还承担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成人学历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日常组织管理、综合协调和评价检查等各项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实施。

成人学历教育各专业教学工作各环节的组织和实施,须认真执行本规范关于全日制高职教学相同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十四条 举办各种岗位培训班,要根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培训要求研究制订教学计划。按计划开设的课程、讲座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学大纲。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制订授课计划,认真备课。要根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培训要求对学员严格考核,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本规范如有与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规定相抵触的内容,按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适时对本规范进行修改。学校原有规章中的规定如有同本规范相抵触的内容,均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