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11-03

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武商院教发〔201412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拒的因素所致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由教务处负责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学籍电子注册手续。

第三条  体检复查,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当于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原录取专业所在学院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经教务处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校,按《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生注册管理规定》,先缴纳学费后,再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或者暂缓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确实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缓一个月缴学费,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注册。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勤与学习纪律

第五条  学生应当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完成各门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任务,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的安排上课,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课。参加考试(查)时应当遵守考场纪律。

第七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应当到所在学院书面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者还须附医疗单位证明),请假2天以内(不含2天)由辅导员批准,27天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7天(含7天)以上由学院负责人审批后,报学工处和教务处备案。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离校,以旷课论处。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向假期批准人销假并备案。学生请假时间超过一学期课时总量的三分之一,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八条  上课、实验、实习、实训、军训、公益劳动等教学环节均实行考勤。无故不上课的按实际缺课课时计旷课,无故不参加军训、公益劳动、顶岗实习等实践性教学活动的,按每天4学时计旷课。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规定要求、所授课程特点和学生人数制定本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并进行考勤,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有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均按《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三章   课程、学分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全学分制,对设置的各类课程和学生在校期间思想道德修养、行为能力等方面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并进行全过程管理和必要的考核。学生应当修满学校全学分计划规定的学分才能毕业。各专业学分要求详见其培养方案。

第十一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分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学分最小单位为0.5。原则上,理论教学每18学时为1学分;实践教学每1周为1学分。

学生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军训、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公益劳动等活动计算学分;课程设计、毕业实践(含毕业创作)等经考核合格的计算学分;职业技能训练课除按课时或实训周数计算学分外,另对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者加计奖励学分。

第十二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指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是由专业培养方案内列出的、可以由学生结合个人志愿和专长选修的课程。学生应在修业期间内选修不少于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选修课的学分数。

第十三条  学校规定学制为三年,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毕业最低学分者,在未达到退学规定情况下,作延长修业年限处理,延长的修业年限不得超过两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对于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达到教学计划的要求,修满全部学分者,可向学校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各课程的考核(考试、考查),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个人档案。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该环节规定的学分。

第十五条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多采用百分制, 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相应学分;考查课及所有实践环节成绩评定多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查成绩为及格以上方能取得学分。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笔记、作业、实验报告、考勤)综合评定。一般各占50%。各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所授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病残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务室证明,体育教研室确认,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转修体育保健课或参加其他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

第十八条  劳动课或公益活动的考核主要依据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出勤)和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缓考。按规定办理了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注明因病缓考或者因事缓考字样。同时可以参加后续同类课程的考试。缓考成绩据实记载,视同正考成绩。

无故或者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者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作弊,该课程成绩无效,并在成绩表上加注违纪作弊字样,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学期内某课程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累计超过课程教学要求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登记成绩时,注明取消资格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任课教师应当于考试前两周,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院审批,由院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考试、考查成绩评定后,由任课教师填入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记分册,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交学生所在院存查,并由该院将成绩通知学生。学生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如对评分有疑议,应当于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及时向所在学院教学秘书提出书面查卷申请,经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由开课学院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五章    免修、补考与学籍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提供有关证据,于开课学期第一周内,向所在院书面申请免修。由课程主讲教师审查(必要时可面试)认可,经开课学院同意后,于第二周内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免修课程的学生,仍需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军训及实验、实习、实训等实践性课程。

第二十五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即不合格)的课程,允许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参加补考。补考成绩达60分及以上的方为合格,取得学分。补考合格的在登记成绩时一律记为60分。必修课补考仍不合格(含自行放弃补考)且未受到学籍处理者,可申请第二次补考,即随下一年级一起考试,合格者取得学分;选修课补考仍不合格者,不计学分,可以改修其他课程。因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成绩无效的,或因旷考成绩记零分的及实践性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直接参加下一学期课程重新学习。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升留级制度。各学院应于规定学制的每学年末,核定实际开设的课程门数和相应的学分数,对学生一学年所获得的学分或连同以往学年累计获得的学分,区别不同的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凡修完规定课程,取得相应学分者,准予升级;

(二)凡未达到培养方案在此期间核定学分总数三分之二者,由所在学院内部通报,给予学业性警示,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凡未达到培养方案在此期间核定学分总数二分之一者,由各院审查报教务处批准后,作留级处理;

(四)凡未达到培养方案在此期间核定学分总数三分之一者,由各院初审报教务处复查,经主管校长批准后,作退学处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入学确定专业后,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确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相关成果证明,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专科二年级及以上的;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应由转入、转出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学工处、财务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

第三十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学生在原专业所学课程已经及格,成绩有效,学分有效。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造成学生不宜在本校学习,经家长同意,学生可以申请转学。转入学校由学生本人自行联系。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毕业年级学生;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五)提前批录取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转学手续,原则上在每学期期末办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休养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或影响他人正常学习,本人提出申请者,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三)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学工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学院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由学院提出书面报告,报教务处、学工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休学一般应以学年为期,休学时间计入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休学累计超过二年(四学期)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回家疗养的医疗费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三)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

休学的学生经批准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滞留学校,亦不得随班听课或者参加考试,违反者所获课程成绩无效。对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且不受理其复学申请。学生对学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事故概不负责。

第三十八条  休学期满,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学工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复学;其中因病休学的学生,还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经校医务室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学生复学后,依据其已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其退役后一年。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延长学习期限等),修业时间累计超过规定五年而仍未达到毕业标准者;

(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应该休学经学校动员仍不休学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者;

(八)学年成绩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处理须经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填写《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主要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学工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交。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离校的学生,户口、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因病或者伤残退学者,由家长或者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退学者发给肄业证明。

(四)退学学生应当在收到退学通知15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自收到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已办理贷款的学生须按规定归还贷款。

(五)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六)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办理。

第四十三条   取消学籍或者退学的学生,所交学费不予退还。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学校大力推行双证书制度,要求学生不但要获得学历证书,而且要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在籍的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经毕业资格审核,达到毕业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修业期满(在本条例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持结业证书离校的学生,离校后一年内可申请回校参加不及格课程的重新学习,达到规定学分者,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四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  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中注册,以便学生及时查询学历信息。

第五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41日起实施,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