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请示”和“报告”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4-10-29

校办发〔201110

 

为了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学校各项改革的深化和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一、“请示”和“报告”的报送和处理

(一)凡是涉及教学工作已有计划安排的,如校外实习、外出写生、考务等事项的经费请示需提前一个月申请。其他各项工作,需提前一周上报相关“请示”和“报告”。

(二)各单位的“请示”和“报告”,都须加盖本部门公章,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于每周四15:00前,报学校办公室登记汇总。

(三)学校办公室收到“请示”和“报告”,在每周四集中预审后,呈送校长审批;每周五将校长审批意见反馈给各部门、各学院和财务处。

(四)特殊情况,由单位负责人当面或电话向校领导请示,事后应补办审批手续。

二、责任追究

(一)应该由各单位请示或报告的重大事项,不请示、不报告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单位未按学校规定的要求提前请示的事项,学校不予审批,涉及到重要事项的还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辞退等。

三、有关说明

(一)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

(二)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学校办公室将不定期进行通报。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