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改革选人用人机制,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
(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二)公开公正、择优选用;
(三)群众公认、重在实绩。
第三条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评价和管理监督机制。
第二章 条件、资格
第四条 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严谨的工作作风,爱岗敬业。
(三)了解高等教育基本规律,具有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四)自觉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顾全大局,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五条 担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应当在本校工作3年以上,根据岗位要求,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二)具有在下一级岗位任职1年以上经历。
(三)院(系)、教务处、科研处、教学督导处等教学科研部门的处级干部及必须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本系列新提拔的处级干部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四)行政部门处级干部,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大学以上学历。
(五)党务系统处级干部,应具有1年以上党龄、有一定基层党务工作经历的中共党员。
(六)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除特殊引进人才外,一般应在我校工作2年以上。
第六条 处级干部的破格提拔。处级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放宽规定的岗位经历和任职年限等资格,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人选确立
第七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人选应按下列二种方式确立:
(一)分管校长和人力资源部提名,校务委员会审定;
(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校务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校务委员会集体研究考察人选一般不少于2:1。确定考察对象人选时,要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第四章 组织考察
第九条 考察工作经过下列程序:
(一)成立人力资源部为主的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
(二)征求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意见,沟通考察工作方案;
(三)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民意调查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
(四)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向校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考察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分管校领导;
(二)所在单位中层干部;
(三)教职工代表;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由校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研究有关岗位人选,分校领导应到会。与会人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弃权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察组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考察及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领导进行讨论;
(三)对拟任人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五章 聘任、考核
第十四条 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干部拟任人选经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之前,在学校办公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三天。
第十五条 对决定任用的处级干部,由校领导指定专人谈话。
第十六条 新提拔的处级干部试用期为三个月。
第十七条 中层干部考核包括试用期满考核、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试用期满考核由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安排人力资源部进行,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通过考核,激励干部履行职责、务实创新,提高干部的领导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采取群众测评和领导评定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个人述职、民主评议、领导审定、反馈意见的程序进行。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晋升、降职和免职的依据。
第六章 纪律规定
第二十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个人不能改变校领导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二)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三)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一律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广大教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校领导及其有关组织、纪检部门举报、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