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0-2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秩序,员工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原则上不得提出辞职申请,因特殊原因必须辞职的,除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外,必须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  辞职程序

    第二条  职员、教学管理人员应于辞职前至少1个月向部门负责人提出辞职请求,有教学任务的员工必须于教学任务完成前至少1个月提出辞职请求。

   第三条  部门负责人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条  辞职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长签署意见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

    第五条  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部门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第六条  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到财务部领取工资。

    第三章  离职谈话

第七条  员工辞职时,部门负责人与辞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1.审查其协议;

      2. 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3. 审查其了解学校秘密的程度;

      4. 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

      5. 阐明学校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人共同签字,并分存学校和员工档案。

    第八条  员工辞职时,人力资源部应安排专人与辞职人进行谈话,交接工作包括:

      1. 收回员工工作证、识别证、名片等;

      2. 审查员工的福利状况;

      3. 回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4. 征求对学校的评价及建议。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人共同签字,并分存学校和员工档案。

    第九条  辞职员工因故不能亲临学校会谈,应通过电话交谈。

    第四章  辞职手续

    第十条  辞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 学校的文件资料、电脑磁片;

      2. 学校的专业建设等项目资料;

      3. 学校价值在4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

      4. 学校工作证、名片、识别证、钥匙;

      5. 学校分配使用的车辆、住房、生活用品、办公物品;

      6. 其他属于学校的财物。

    第十一条  清算财务部门的领借款手续。

    第十二条  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

    第十三条  辞职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寄回有关学校物品,或请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  工资福利结算

    第十四条  辞职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停止工作日期。

    第十五条  辞职员工结算款项:

      应付款项:
     
1.
结算工资。

      2. 应付的奖金、佣金。
 
    
3. 学校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

      须扣除以下项目:

      1. 员工拖欠未付的学校借款、罚金;

      2. 员工对学校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抵押金;

      3. 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

     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办理手续。

    第六章   

    第十六条  学校辞职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者即与学校脱离劳动关系,学校亦不受理在3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解释、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