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秩序,员工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原则上不得提出辞职申请,因特殊原因必须辞职的,除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外,必须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 辞职程序
第二条 职员、教学管理人员应于辞职前至少1个月向部门负责人提出辞职请求,有教学任务的员工必须于教学任务完成前至少1个月提出辞职请求。
第三条 部门负责人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条 辞职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长签署意见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
第五条 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部门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第六条 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到财务部领取工资。
第三章 离职谈话
第七条 员工辞职时,部门负责人与辞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1.审查其协议;
2. 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3. 审查其了解学校秘密的程度;
4. 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
5. 阐明学校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人共同签字,并分存学校和员工档案。
第八条 员工辞职时,人力资源部应安排专人与辞职人进行谈话,交接工作包括:
1. 收回员工工作证、识别证、名片等;
2. 审查员工的福利状况;
3. 回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4. 征求对学校的评价及建议。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人共同签字,并分存学校和员工档案。
第九条 辞职员工因故不能亲临学校会谈,应通过电话交谈。
第四章 辞职手续
第十条 辞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 学校的文件资料、电脑磁片;
2. 学校的专业建设等项目资料;
3. 学校价值在4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
4. 学校工作证、名片、识别证、钥匙;
5. 学校分配使用的车辆、住房、生活用品、办公物品;
6. 其他属于学校的财物。
第十一条 清算财务部门的领借款手续。
第十二条 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
第十三条 辞职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寄回有关学校物品,或请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 工资福利结算
第十四条 辞职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停止工作日期。
第十五条 辞职员工结算款项:
应付款项:
1. 结算工资。
2. 应付的奖金、佣金。
3. 学校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
须扣除以下项目:
1. 员工拖欠未付的学校借款、罚金;
2. 员工对学校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抵押金;
3. 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
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办理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校辞职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者即与学校脱离劳动关系,学校亦不受理在3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解释、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