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良好的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为引导学生成人成才,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为加强对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管理,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已办理学籍注册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实训、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对违纪的学生,视其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 处理内容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者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错误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罢课、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张贴非法宣传品,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者送劳动教养者,开除学籍;对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经审查属无辜者不在此列);
(三)被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
(一)用言词侮辱或者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者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但尚未致伤他人,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开除学籍;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为首者,未造成打架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伤他人,开除学籍;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为打架斗殴者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打架斗殴并出具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持器械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寻衅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除按上述规定处分外,还必须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营养费及相关经济损失。
第八条 无故旷课缺勤者(包括劳动课、实习课、实验课等)
(一)每学期旷课累计达5-9课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每学期旷课累计达10-19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每学期旷课累计达20-29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每学期旷课累计达30-39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每学期旷课累计达40-49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每学期旷课累计达50课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总课时1/3及以上者,在给予处分之外,取消该门课程正考、补考的考试资格。
第九条 考试中违纪、作弊者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一)到(六)条者,以违反考试纪律论处,情节较轻者予以批评,并酌情扣减该门课程总分数的5-20分;情节较重者,取消当次考试成绩与补考资格,并处以警告处分。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七)到(十一)条者,视为严重违纪,取消当次考试成绩与补考资格,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十二)到(二十)条之一者,以考试舞弊论处,取消当次考试成绩与补考资格,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 不按规定要求就座;
(二)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
(三) 在开考铃声响起之前开始答卷或考试结束铃声响后仍继续答题;
(四) 在考场或考试中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五) 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
(六) 未经监考老师同意互借文具;
(七) 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相打暗号或手势;
(八)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
(九) 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十)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十一) 有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舞弊的行为。
(十二)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十三)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相关的资料;
(十四)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十五)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十六) 请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
(十七)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
(十八)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十九) 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二十) 其他作弊行为。
(二十一)在补考中违纪舞弊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取消该门课程的重修资格。
(二十二)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处分后再犯或屡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三)在国家级考试或职业资格考试中违纪作弊的,除执行学校考试违纪舞弊处分外,还应按各类考试相应规定予以处理。
(二十四)考试时违纪作弊,虽未被监考或巡视人员发现,但事后查出并核实证据者,给予相应处理。
(二十五)有其他考试违纪、作弊情节者,参照上述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
(一)偷窃公私财物,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二)两次(含)以上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偷窃学校机密、印章、档案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者为他人窝赃销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作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经教育不改者,参照第九条处理。
第十二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还要接受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外,情节轻、损失小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重、损失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害学校建筑物、电话、网络、仪器、设备等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乱涂、乱写、乱画,乱挂、乱泼、乱倒、乱贴或故意破坏学校环境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五)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初次批评教育,第二次通报批评,第三次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吸烟、酗酒、赌博者
(一)严禁学生在校园内公共场所抽烟;严禁学生吸毒违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酗酒,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学生在校期间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一经发现,除没收赌资、赌具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社会风纪者
(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者证明文件,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习成绩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勤工俭学等方面,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除取消其相应资格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除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行为不文明,经劝阻无效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侮辱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造谣、诬陷他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从事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色情陪侍活动以及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观看、复制、传播淫秽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住宿管理制度者
(一)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未经允许从事商业活动者,除代为保管物品外,给予警告处分;
(三)使用大功率电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除代为保管器具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楼内焚烧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学生宿舍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灶等易然、易爆器具烧水做饭者,除代为保管其用具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由于焚烧物品、抽烟、点蜡烛以及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灶等引发火灾者,按本条例从重处罚;
(六)窃电者,除补交电费外,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喂养狗、猫等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不按时就寝、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擅自校外租房居住或者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给予警告处分;因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者
(一)在公共场所哄闹、掷砸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饲养宠物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正常生活、教学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四)谎报火警、匪警或医疗救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无理取闹、拒绝、妨碍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私藏管制刀具及危爆物品者,除代为保管物品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以学生组织、社团或个人名义举办跨校大型学生活动或集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八)策划、组织、参加非法传销、封建迷信、邪教组织等活动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法规或《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生上网管理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违反国家消防安全法规或《武汉商贸职业学院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处理权限和报批程序
第二十条 管理学生违纪处分的职能部门为学工部。
第二十一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学工部备案(一式两份);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办公会讨论后,上报学工部审批由学校发文、公布;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办公会讨论后上报学工部审核,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校发文、公布,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实行会签制度
(一) 教务处负责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理,涉及教学管理类的,由教务处会签;
(二) 违法、违反校园治安管理及其他重大违纪行为的,由保卫处组织调查,各学院配合,有关处分由保卫处会签;
(三) 上述情况之外的其它方面的处分,由相关职能部门会签;
(四) 因政治问题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理,报经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理应遵循教育为主的原则,学生的违纪或者违法行为未经查实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维护学生的声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一式两份)应当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时,必须在处分决定书接收单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书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学校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可在校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一周,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工部决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拒绝在处分文件上签字或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的,以学校公告之日起计算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从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六条 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一年内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对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留校察看期间不能休学,因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处理的学生,应当在申诉期满后或者经复查维持决定后,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对滞留学校者,由保卫处和学生所在学院安排专人送回原籍,户口和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理,须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本学年内不得参加任何先进个人的评选,本学年内不得享受各种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特困补助和其他方式的资助;是学生干部的,按程序免去其职务。
第三十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均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处分”均含本级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